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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處室最新公告

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,因應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 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 項」(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)第3點、第4點,增訂非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、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 或事後通報等規定,請加強宣導並依說明四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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